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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/04/08

法律上二律背反現象


二律背反(Antinomies) 是什麼意思?這個源自希臘哲學的名詞,由於德國哲學家康德的應用,廣為流傳。網上辭典的解釋,維基那一條,言簡意賅:對同一個對象或問題所形成的理論或學說,雖然各自成立,卻是互相矛盾的現象。

例如紐約市有個乘客,經常在晚間撘地車被行劫,屢次向警方投訴都無效,不了了之。於是他决定從此出門携槍防備,有次真的再遇上劫匪,他先下手為強,一口氣開了7槍,三個劫匪,一死一傷一逃脫。警方到場把他拘捕,控以謀殺罪名,他供稱是為了自衛才殺人,社會輿論也多同情他的遭遇,因為晚間撘地車被行劫的不止他一個,但別的乘客損失了財物,吃了虧自嘆倒楣,不像他那樣極端,走偏鋒行私刑。

根據成文法(Positive Law) ,殺人被拘控,理所當然;但從自然法(Natural Law) 考量,犯人之前投訴不果,才鋌而走險,警方當時若妥善處理,不致落到如此下場,警方不能不負上部分罪責,法律不完善,不等於無須遵守。成文法與自然法之間,往往形成對立狀態,「公說公有理,婆說婆有理」,這就是二律背反現象,法律上案例多得很。

樸斯納在他的<<法律與文學>>裡,便列出一張表:條文形式/現實環境,客觀/主觀,強硬/彈性……,以至我們常說的「法無可恕,情有可愿」。通常/號左邊都代表官方,右邊都代表民意,說明大多數不憧法律的人,很少從二律背反的層面來論事,以致他們的看法與法官的判決,大相逕庭。

許多文學作品,以善於處理二律背反現象,獲得成功:莎士比亞的<<王子復仇記>>、<<威尼斯商人>>、<<一報還一報>>、<<李爾王>>和<<凱撤大帝>>,甚至基督教<<聖經>>裡的耶穌的受審場面(見<<約翰福音>>),都可如是觀。要不是耶穌形而上地自稱是上帝之子、以色列之王,他同時代的以色列權貴因此說,耶穌威脅到羅馬政權,總督彼拉多是願意釋放他的,不致判釘十字架,忍受6個鐘頭的痛苦。不過,二律背反現象大大豐富了文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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